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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穗人社函〔2011〕1164号

关于做好我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单位,市各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

   为加强对全市职称评审工作的指导与管理,规范评审程序,提升评审质量,确保评审工作的公平公正,根据省市现行有关职称政策,现就做好我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申报评审时间     

   (一)受理申报材料时间

   全市高、中、初级各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受理申报评审材料的时间为:每年7月15日至9月15日(申报教师系列的材料受理时间延长至9月30日)。需报省高、中级评委会评审的,须于9月1日前将申报材料送广州市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中心(申报教师系列的材料受理时间延长至9月15日)。申报中学正高、小学副高、高级统计师、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资格材料受理时间另行通知。

   (二)评审时间

   全市高、中、初级各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根据具体情况可于9月份起开展评审活动,12月31日前全部完成评审工作,不得跨年度评审。

   二、申报评审条件和有关政策

   (一)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我市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执行1998年以来我省颁布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其中地质勘查工程、轻工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认定)分别执行新修订的《广东省地质勘查工程专业高、中、初级资格条件(试行)》(粤人发〔2008〕184号)、《广东省轻工工程专业高、中、初级资格条件(试行)》(粤人发〔2008〕185号)。取得非本专业或非相近专业学历(学位),或获得非本专业或非相近专业的专业技术资格者,申报评审地质勘查工程、轻工工程专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须参加由评委会组织的答辩;申报评审地质勘查工程、轻工工程专业初级专业技术资格,须参加由单位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技能培训。

   申报评审防护、防化设计专业技术资格,执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我省建筑设计职称评定中增设防护、防化设计专业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251号)。市建筑工程技术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委员会、建筑工程技术工程师资格评审委员会、建筑工程技术工程师资格第二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部门要做好对有关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政策宣传工作,并对评委会相关专业评审组入库评委作相应调整和增补。

   (二)职称外语、计算机条件

   1. 执行原广东省人事厅《关于调整完善我省职称外语政策的通知》(粤人发〔2007〕120号)、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科目更新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人社发〔2010〕85号)。

   申报评审中专、技工学校艺术和体育专业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属1960年之后出生者,职称外语考试合格成绩放宽到40分以上。

   2. 根据粤人发〔2007〕120号文的规定,转换系列评审,申报评审与转换岗位前同档次专业技术资格的可以免考职称外语,但仅限于转评的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外语要求不高于原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外语要求的情况。如果原专业技术资格没有职称外语要求,而转评申报的专业技术资格有职称外语要求;或原专业技术资格虽有职称外语要求,但转评申报的专业技术资格有更高级别的职称外语要求,则转评时须符合申报的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外语条件,并提交成绩合格证等有关材料。

   (三)申报两个资格问题

   申报两个系列不同专业的专业技术资格,按照原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执行。申报人不得以同样(或部分相同)的业绩材料同时或不同时申报同一系列或同一专业的两个资格。同时或不同时申报两个不同系列不同专业的专业技术资格,必须按不同资格条件的规定,分别提交申报材料,并把申报另一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表》作为申报本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附件一并提交。

   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转换后申报评审现岗位专业技术资格的,应在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达到规定的年限,并提交反映现专业技术岗位的工作业绩,同时把原岗位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表》作为申报现岗位专业技术资格的附件一并提交,不得用原岗位的业绩申报现岗位专业技术资格。

   (四)评前审核问题

   1. 我市对同时或不同时申报两个资格、转系列评审、破格评审、高(中)级委托(含受委托)评审、送省评审等情况,一律实行评前审核。申报人所有书面、电子申报材料须经单位和主管部门(区、县级市人社部门)审核后提交我局审核同意(破格或委托评审的须办理有关书面手续)后方可送评委会;否则,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不予受理。

   2. 为严格审核材料,加快评后资格证书核发,自今年起,我局对全市中小学教师中级职称申报材料全部实行评前审核。各有关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要认真仔细审核申报材料,制作并如实填写《XXX评委会申报人申报条件一览表》,对所有申报人的各项申报条件(如学历、资历、课时数、公开课、班主任年限、教师资格证、继续教育、论文等)列表汇总。

   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须于评审会召开前 15个工作日将《XXX评委会申报人申报条件一览表》报我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同时抄送广州市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中心),届时我局将派专人前往听取汇报和现场审核。未经我局评前审核的,不得提交评委会评审。

   (五)行业准入或上岗资格问题

   申报评审律师、卫生、会计等实行行业准入或上岗资格的专业,申报人须提交相应的从业、职业资格证或上岗证。

   全市各级各类学校申报评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均须提供相应的教师资格证。否则,个人不得申报,单位和评委会不予受理。

   (六)社保凭证问题

   申报人在提交申报材料时,须一并提交在现工作单位缴交连续半年以上的社保凭证原件(即申报人来粤后缴费历史明细表,内容包括个人编号、姓名、证件号码、现工作单位名称、在每个单位缴交社保的起止时间及缴费情况等信息),并由社保部门加具业务专用章,复印件一律无效。缴交社保单位和申报单位不一致的或不连续的,不得申报。

   (七)市外来穗人员申报评审

   1. 所持省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未经确认换发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若以省外专业技术资格为起点和依据在我市申报评审(含转评)专业技术资格,执行《关于做好2008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08〕148号)的有关规定,个人申报及审批发证时,需提交以下材料(各1份):

   (1)我省现行评审所需的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及各种有关表格和材料;

   (2)申报人省外取得的现有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与该证书对应的评审表复印件(档案管理部门及主管单位人事部门审核人在复印件各页面上说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并签名和加盖公章。复印件要求下同);

   (3)通过国家统考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需提供与该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相对应的国家统考报名发证审批表复印件;

   (4)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调令、行政介绍信或部队安置证明复印件(组织调动或军转安置人员提供);

   (5)在现工作单位缴交的社保凭证。

   (6)自主流动来穗人员还须提供学历(学位)证书鉴定原件、省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鉴定证明原件、与现工作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

   2. 所持省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已经确认换发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或不以省外专业技术资格为起点和依据在我市申报评审(含转评)专业技术资格,按我市正常情况申报,但若申报人人事关系或户口不在我市,申报人须增加提交学历(学位)证书鉴定原件、与现工作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

   3. 持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证的市外来穗人员,若不以所持专业技术资格为起点和依据在我市申报评审(含转评)专业技术资格,按我市正常情况申报;若以所持专业技术资格为起点和依据在我市申报评审(含转评)专业技术资格,需提交以下材料(各1份):

   (1)我省现行评审所需的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及各种有关表格和材料;

   (2)申报人所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与该证书对应的评审表复印件;

   (3)政府人社部门的调令、行政介绍信复印件(组织调动人员提供);

   (4)在现工作单位缴交的社保凭证;

   (5)申报人人事关系或户口不在我市,须增加提交学历(学位)证书鉴定原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鉴定证明原件、与现工作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

   三、评委库的调整与评委管理

   (一)调整高、中级评委库及评委会设置

   各高、中级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要认真研究评委会学科(专业)评审组的设置是否科学合理,并及时进行调整与优化。特别要重视补充综合专业组内各组成专业的入库委员,使之分别达到规定的数量要求。评委库的具体调整要求,按《关于做好我市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委库调整工作的通知》(穗人社函〔2011〕1057号)执行。

   (二)规范初级评委会的管理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的通知》(穗人发〔2009〕75号)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初级评委会的组建管理和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各初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须于每年7月31日前,将初级评委会的组建、调整等备案材料按穗人发〔2009〕75号的要求送广州市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中心。

   根据《关于组建广州市工程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的通知》(穗人社函〔2011〕1007号)规定,广州市工程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主要承担我市工程系列机械电气、计量检测、测绘工程、土地管理、纺织工程、纺织染化等专业的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设在广州市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中心。

   (三)评委的抽取

   各高、中级评委会委员的组成,除主任委员一人相对固定外,其他评委(非公务员身份)必须按规定程序通过“职称申报与管理系统”在评委库中随机抽取产生。最近两年均被抽中担任评委的委员,不再参与今年的评审工作。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申请抽取评委时,应提前5个工作日将抽取申请报我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同时抄送广州市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中心),以便审核和确定具体抽取时间。

   (四)评委的考核

   为加强对我市评委会评委的管理,规范评审活动,严格评审纪律,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要根据《广州市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委考核办法》(穗人发〔2008〕109号),对所有参加高、中级评委会评审会议的评委进行考核,建立评委考核档案。要严格评委签名和评审会议记录制度,各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对参加每次评审会议的每位评委实行考勤登记和签名,并按规定要求做好评审会议记录。

   四、申报评审工作有关要求

   (一)全面实施网上申报评审

   我市各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采用网上申报与纸质材料同时报送的方式进行。我局“职称业务申报与管理系统”(从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www.hrsssgz.gov.cn 进入)于每年评审通知印发时同时开放。申报人及各有关单位需登录“职称业务申报与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审核和生成有关用表。需送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评审的,申报人须在“职称业务申报与管理系统”的“送省评委会”目录下按要求填报。

   条件具备的评委会,应通过“职称业务申报与管理系统”实行“在线评审”。无论采取传统的“线下评审”还是“在线评审”方式,申报人均需通过“职称业务申报与管理系统”上传“证书、证明材料”;其他材料上传要求,由各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根据评审方式自行确定。

   (二)严格审核各项申报材料

   各有关单位、主管部门和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要按照省市职称政策要求,对申报条件、申报程序认真审核,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时效性严格把关。申报材料的时效均截止于申报当年8月31日,其后取得的业绩成果、论文、职称外语考试、计算机模块考试合格证、学历(学位)证等,不作为申报当年评审的有效材料。

   对不符合要求的材料、超出受理范围的材料、违反程序报送的材料等一律不予受理和评审;若违规报送或受理,即使评审通过也不予核准发证。

   (三)量化评审和面试答辩

   1. 根据《广州市中学高级教师资格量化评审办法(试行)》和《广州市中等专业学校高级讲师资格量化评审办法(试行)》及我市工艺美术专业技术资格量化评审办法,在中学高级教师、中专高级讲师、工艺美术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继续实行量化评审,完善具体操作实务。

   2. 扩大面试答辩专业范围。根据我局《关于扩大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面试答辩专业范围的通知》(穗人社函〔2011〕703号)要求,我市建筑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委会、高级经济师资格评委会、技工学校高级讲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评委会继续实行面试答辩,同时,增加机电工程技术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委会、橡胶化工工程技术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委会、环境保护工程技术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委会、电子电气工程技术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委会、医药专业技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轻工工程技术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委会、冶金工程技术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委会等7个高评委实行面试答辩,申报上述10个高评委各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申报人员,均须参加面试答辩。请上述10个高评委日常工作部门按照《关于在我市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开展面试答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人社发〔2010〕87号)要求及各高评委制定的面试答辩方案,认真组织好面试答辩工作。

   (四)评审通知和评审工作计划备案

   根据本《通知》精神,各高、中级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要及时印发年度职称申报评审工作通知,具体部署、详细指引本系列(专业)的职称申报工作,并制订周密的评审工作计划。各评委会年度职称申报评审工作通知在印发的同时(评审工作计划于开评前15个工作日)报我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备案,同时抄送广州市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中心。

   (五)公示和评审结果通知

   各有关单位要按照省的规定,严格落实好“评前公示”、评审通过人员“评后公示”的双公示制度。在评前公示阶段,我局将会同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到有关单位对公示情况进行检查。

   对评审通过人员,我局将按照《广东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管理办法》(粤人发〔2002〕236号)的要求及格式,在局网站的专业技术人员栏目统一进行网上公示,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应同时将评审通过人员名单、通过的资格名称反馈至申报人所在单位张榜和在单位网站公示。公示结束后,由单位纪检(监察)或人事部门在《评委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情况表》(见附件)上如实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报送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

   评审工作结束后,各高、中级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要按照《关于做好向申报人通知评审结果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05〕263号)的要求及格式,向评审未获通过人员及时发出《评审结果通知书》。

   (六)做好评后材料报送工作

   评委会无论采取传统的“线下评审”还是“在线评审”,评后审核发证材料均要求采取“职称业务申报与管理系统”与纸质材料相结合的方式报送。为加快审核发证工作,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务必在评委会评审结束后30天内报送下列各项材料。

   1. 评委考核材料(含评委考核表、考核汇总表、考勤表复印件、签到表复印件)。

   2. 评后公示材料(不需报送纸质材料。通过“职称业务申报与管理系统”报送,在系统提交的当天告知广州市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中心,以便及时在系统进行审核)。

   3. 评后审核发证材料。网上报送评后公示材料后,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还需报送下列纸质材料进行核准发证: 

   (1)评审通过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申报表)原件1份;

   (2)《广东省( )级专业技术资格审批发证表》中级1式3份,高级1式4份(在“职称业务申报与管理系统”相应功能目录栏下载); 

   (3)评审通过人员申报材料中的《证书证明材料》(装订成1册);

   (4)《评审工作情况统计表》1份(在“职称业务申报与管理系统”相应功能目录栏下载);

   (5)评审通过人员总体公示情况、投诉查处情况和处理意见报告各1份;

   (6)《贴资格证相片、身份证复印件页》(贴近期正面免冠大一寸彩照,须按“职称业务申报与管理系统”打印的审批发证A3大表中的姓名顺序排列);

   4. 评审工作总结(包括基本情况、经验介绍、存在问题、意见建议等内容)。

   送省评审(含委托省中评委评审)的人员,不管评审是否通过,主管部门均须将申报人的评审表密封后送回广州市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中心(委托省中评委评审通过的还需报送A3审批发证大表),在“职称业务申报与管理系统”录入评审结果等信息后退回。

   五、纪律要求

   申报人务必做到诚信自律,申报材料务必真实准确,严守诚信承诺;有关基层单位、主管部门、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评委会委员务必认真履行职责,强化责任意识,本着对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对职称工作负责的态度,严格把好审核、评审关,遵守工作纪律,杜绝违纪违规情况的发生。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并经查实,将对申报者按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对材料审核把关不严或者参与弄虚作假行为的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将予以通报批评。

   六、材料受理地点

   报我市高、中、初评委会评审的材料,经单位审核、公示和主管部门(区、县级市人社部门)审核后密封报送各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

   需实行评前审核的材料、评后审核发证材料报广州市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中心。地址:小北路266号北秀大厦首层。联系电话:83551200,83553813。

   附件:评委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情况表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一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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