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电话: 020-37022699
邮箱: 2297242509@qq.com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平云路163号广电平云科技大厦701自编之01单元
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涉民生执行典型案例(2016.1.24)
作者:佚名 时间:2016-3-16 15:40:10 点击: 关闭 复制 打印
徒刑二年六个月。

  (二)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郭可存经营窑场,有履行能力却拖欠多名农民工工资,执行法院两次对其司法拘留,郭可存仍不悔改,逃避执行。进入刑事追责程序后,仍置多名农民工的生活困难于不顾,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没有认罪悔罪的实际表现,最终被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为其拒不执行行为付出了应有的法律代价。

 

  十、罗小荣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已有占地150平米三层楼房又新建占地200平米四层楼房,却不履行15万余元的法定义务,被判处拘役5个月

  (一)基本案情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对周来女诉罗小荣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罗小荣不服,上诉至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判决罗小荣赔偿周来女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15万余元。判决生效后,罗小荣未履行义务,周来女于2012年7月12日向于都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于都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罗小荣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罗小荣在支付部分款项后以种种理由拒不履行其余义务,于都县人民法院遂对罗小荣作出司法拘留决定,罗小荣亲属次日便支付了10000元的执行款。

  法院查明,罗小荣于2003年建有一栋占地面积150平方米左右、三层楼高的房子并居住其中。2014年8月起,又新建一栋占地面积200余平方米的房子。2015年7月7日,罗小荣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罗小荣亲属与周来女签订和解协议,一次性支付周来女赔偿费用115000元,周来女出具谅解书。

  2015年8月12日,于都县人民法院对罗小荣一案作出判决,认为罗小荣有能力执行法院已生效的民事判决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罗小荣在2014年被法院司法拘留并出具保证书后仍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的社区有不良影响,故不予适用缓刑。结合罗小荣归案后与周来女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获得对方谅解,以及罗小荣的认罪、悔罪表现,判处罗小荣拘役五个月。宣判后,罗小荣表示服判,未上诉。

  (二)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罗小荣已有一栋占地150平方米左右的三层楼房,又新建一栋占地200余平方米的四层楼房,完全有能力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15万余元还款义务,但其一直不完全履行生效判决,被司法拘留并作出还款保证后,仍不悔改,继续对抗执行,情节严重,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如果罗小荣在被执行法院司法拘留期间,能及时悔悟,自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可能不会被移送追究刑事责任。正是由于其存在一定的侥幸心理,误判了形势,最终被严格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受到法律的惩处。

 

  十一、陈奇妨害公务案

  ——被执行人藏匿行踪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传唤时暴力抗法,导致执行人员轻微伤,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基本案情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在执行吴静华申请执行上海快恰房地产经纪事务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中,依法追加该经纪事务所的投资人陈奇为被执行人。2014年9月10日上午,申请执行人吴静华致电执行法官称发现陈奇行踪,普陀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即至普陀区东新路传唤陈奇,但陈奇拒不配合并伺机逃跑,后陈奇将执行法官摔倒在地,致其头部着地,身体多处受伤。经司法鉴定,执行法官遭外力作用致头皮挫伤,右上臂、左肘部、左膝多处软组织挫伤,面积超过15平方厘米,构成轻微伤。

  陈奇被接警至现场的民警带至公安机关,并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依法逮捕。同年12月27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陈奇犯妨害公务罪向普陀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普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奇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处罚。2015年1月20日依法判决陈奇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陈奇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15年3月24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二)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不但逃避执行,还在被发现行踪后拒不配合法院的传唤,并以暴力行为抗拒,致执行法官轻微伤,严重妨害了公务,故被追究妨害公务罪刑事责任。该案例表明,执行法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不受侵犯,任何妨害公务的不法行为都将受到惩处。

 

  十二、被执行人杨正田诚信履行赔偿义务案

  ——被执行人杨正田诚实守信,多年如期履行债务,被赞为“最诚信被执行人”

  (一)基本案情

  2005年的一天晚上,被执行人杨正田在回家途中,将铲车停路边,由于未采取相关措施,导致一辆客运轿车追尾,造成一人死亡、四人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新疆温宿县人民法院和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杨正田赔偿艾合提来木、玉山克依木、吐拉甫托乎提、杨正芳等四人共计40.59万元。

  2007年和2008年,四人陆续向温宿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为确保申请执行的权益得到保障,同时也不让被执行人陷入绝境,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杨正田每年向法院交纳四万元,每位申请人分得一万元,分十年付清。达成和解协议之后,为了履行诺言,杨正田千方百计节省各种开支,驾驶铲车四处找活干,有时每天工作十几个小时,同时还打零工挣钱。为了帮家里减轻压力,他妻子也主动到砖厂搬砖,常年的体力劳动,也落下了一身病痛。为了节约费用,夫妻俩从1995年到新疆后20余年从未回过老家。从2008年至2015年,杨正田从不需要提醒,总是准时到法院不折不扣地履行自已的承诺,至今已经履行到位30余万元,得到了申请执行人的认可,被赞为“最诚信被执行人”。

  (二)典型意义

  诚信是为人之本,多年坚守更需要坚定的信念。杨正田作为被执行人,尊重法律,信守诺言,每年坚持如期到法院缴纳执行款。相比“老赖”想方设法规避、抗拒执行而言,杨正田夫妇的精神更显珍贵,他们用实际行动践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了正能量。

责任编辑:程国维

广东国腾律师事务所: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目的,供交流学习之用。



1 2 3

上一篇:最高法院发布拒执罪自诉案件典型案例
下一篇:最高人民法院12月4日发布合同纠纷典型案例(2015)
 
Copyright @2014   广东国腾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   粤ICP备14059412号
电话:020-37022699    传真:020-370226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