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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3月4日发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典型案例
作者:佚名 时间:2016-3-10 15:41:31 点击: 关闭 复制 打印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3月4日发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1 江西省南昌市周文强等人虚构推荐优质股票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10年5月,被告人周文强为实施诈骗活动,承租了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经典大厦某楼层,并通过中介注册成立了江西三合科技有限公司。周文强将招聘来的数十名公司员工分配至公司下属名爵、德联、创达三个部门,并安排专人负责财务、后勤等事务。三个部门又各下设客服部、业务组和操盘部。其中,客服部负责群发“经公司拉升的某支股票会上涨”等虚假手机短信,接听股民电话,统计股民资料后交给业务组。业务组负责电话回访客服部提供的股民,以“公司能调动大量资金操纵股票交易”、“有实力拉升股票”、“保证客户有高收益”等为诱饵,骗取股民交纳数千元不等的“会员费”、“提成费”。操盘部又称证券部,由所谓的“专业老师”和“专业老师助理”负责“指导”已交纳“会员费”的客户购买股票,并负责安抚因遭受损失而投诉的客户,避免报案。2010年7月至2011年4月间,周文强诈骗犯罪团伙利用上述手段诈骗344名被害人,骗得钱款共计3 763 400元。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文强等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以“股票服务”的手段骗取他人钱款,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其中,被告人周文强以实施诈骗犯罪为目的成立公司,招聘人员,系主犯。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周文强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以诈骗罪判处陆马强等被告人十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以虚构推荐所谓的“优质股票”为手段实施诈骗的典型案件。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参与炒股的人群急速增多。有不法分子即抓住部分股民急于通过炒股“致富”的心理,通过“推荐优质股票”实施诈骗行为。被告人周文强组织诈骗犯罪团伙,先通过向股民群发股票上涨的虚假短信,后通过电话与股民联系,谎称公司掌握股票交易的“内幕信息”,可由专业技术人员帮助分析股票行情、操纵股票交易,保证所推荐的股票上涨,保证客户获益等,骗取客户交纳“会员费”、“提成费”。一旦有受损失的客户投诉、质疑,还有专人负责安抚情绪,避免客户报案。以周文强为主的诈骗团伙分工明确,被害人数众多,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希望广大股民在炒股过程中,不要轻信所谓的“内幕消息”,不要盲目依赖所谓的“股票咨询服务”等,应当充分认识股票投资客观上所具有的风险性,谨慎作出投资理财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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