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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执行《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
作者:佚名 时间:2016-3-2 14:12:38 点击: 关闭 复制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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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

第三百一十一条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八条)

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

(取消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罪名)

第三百五十条

(《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一条)

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

(取消走私制毒物品罪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罪名)

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

(《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三条)

取消嫖宿幼女罪罪名

第三百八十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条)

战时拒绝军事征收、征用罪

(取消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罪名)

第三百九十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六条)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第四百一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条)

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

(取消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罪名)

本规定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程国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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