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
第三百一十一条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八条)
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
(取消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罪名)
第三百五十条
(《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一条)
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
(取消走私制毒物品罪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罪名)
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
(《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三条)
取消嫖宿幼女罪罪名
第三百八十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条)
战时拒绝军事征收、征用罪
(取消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罪名)
第三百九十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六条)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第四百一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条)
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
(取消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罪名)
本规定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