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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执行《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
作者:佚名 时间:2016-3-2 14:12:38 点击: 关闭 复制 打印

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

第二百八十三条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四条)

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取消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罪名)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第二款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

组织考试作弊罪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三款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第三款)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第四款)

代替考试罪

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八条)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九条)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九条)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第二百九十条第三款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

第二百九十条第四款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二条)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第三百条第二款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重伤、死亡罪

(取消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罪名)

第三百零二条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四条)

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

(取消盗窃、侮辱尸体罪罪名)

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五条)

虚假诉讼罪

第三百零八条之一第一款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

第三百零八条之一第三款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六条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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