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被执行人王某打算从深圳乘飞机回贵阳,却被告知因其已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不能乘坐飞机和高铁,最终王伦只能坐长途客车辗转回到了贵阳,尝到了苦头的王伦随后主动到法院,与当事人协商后将住房卖掉偿还了部分所欠债务。
【案例七】
原告叶某康、郑某杰与被告许某飞系合作伙伴关系,2014年5月,三人于因经营分歧,原告二人将被告许某飞诉至施秉县人民法院。该院作出生效判决,判令被告许某飞应协助原告叶某康、郑某杰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履行,并向原告叶某康、郑某杰支付股权转让金400万元。被告许某飞未在限期内履行义务,原告遂向施秉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被执行人许某飞长期规避执行,数次执行人员的询问调查,最后外出非洲某国滞留不归。施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6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2016年春节前夕,被执行人许某飞发现自己无法购买机票回国,才意识到事态的严重性,主动联系执行人员,表示愿意出面解决此事。许某飞回国后,施秉县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到庭和解,现该案已执行完毕。
【案例八】
王某诉杨某堃承揽合同纠纷一案,2012年9月19日经息烽县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判令被告杨某堃限期给付原告王某承揽挖宅基地工程款人民币92800元。因杨某堃逾期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履行,权利人王某于2012年12月5日向息烽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多次找到被执行人杨某堃,催促其履行给付义务,但杨某堃在给付了1万余元后不再履行,并长期外出逃避执行。2015年5月31日,经息烽县公安局协助查找到杨某堃,息烽县人民法院对其采取了司法拘留15天的强制措施。拘留期间,被执行人杨某堃的家属主动到法院,交纳了应当支付的剩余工程款7万余元。
【案例九】
2008年6月5日,向某驾驶喻某所有的轿车发生导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江口县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判令喻某、向某应赔偿死者家属共计10.5万元。2011年10月,三原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喻某通过其律师支付0.5万元后,二被执行人为规避执行,长期下落不明,该案陷入执行困境。后该院在定期查控中发现,被执行人喻某新购置了雪铁龙牌轿车1 辆;向某新购置了长安牌轿车1辆,属查有实据的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拒不执行。且因二人长达3年的逃避执行,让失去家庭经济支柱又得不到及时赔偿的申请执行人家庭,陷入了严重的经济困境,在当地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
鉴于被执行人喻某、向某的行为涉嫌犯罪,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江口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0日向江口县公安局移送案件线索,公安机关同日决定对喻某、向某立案侦查,并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不久,被执行人喻某、向某家属立即代替两人给付了还应支付的赔偿款10万元,将本执行案件全部履行完毕。
2015年10月28日,江口县人民法院对这起全县首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进行公开开庭并当庭宣判,认定被告人喻某、向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同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二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认罪。
【案例十】
李某、张某诉周某合伙纠纷一案,经黔西南州贞丰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0日作出生效判决,判令被告周某将征收土地补偿款项42.74万余元中的地面附着物补偿款6.75万余元,限期支付给原告李某、张某。因被告周某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权利李某、张某某于同年8月31日向贞丰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周某送达限期履行的执行通知书后,其长时间拒绝履行,且故意转移、隐匿征收土地补偿款项。经执行法官多次释明无效,执行法院遂决定依法对被执行人周某司法拘留十五日。拘留期间,周某亲属主动将将应支付李某、张某的地面附着物补偿款6.75万余元交纳到人民法院,本案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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