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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
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作者:佚名 时间:2016-2-26 14:57:38 点击: 关闭 复制 打印
第三项规定的善意取得的条件。

  第二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受让人主张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取得所有权的,不予支持:

  (一)转让合同因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被认定无效;

  (二)转让合同因受让人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法定事由被撤销。

  第二十二条 本解释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案件,适用本解释。

  本解释施行前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施行后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以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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