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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作者:佚名 时间:2015-6-9 15:17:19 点击: 关闭 复制 打印
产权属证书和制作的不动产登记簿继续有效。

  不动产统一登记过渡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实施细则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公布的行政法规有关不动产登记的规定与本条例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条例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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