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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王玉贵故意伤害、虐待案
作者:佚名 时间:2014-9-29 14:24:24 点击: 关闭 复制 打印
王玉贵故意伤害、虐待案
2014-05-28 10:50:53 | 来源:中国法院网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玉贵系被害人张某(女,出生于2001年4月9日)的继母。2009年5月19日晚,王玉贵在家中用筷子将张某咽部捅伤,致张某轻伤。

另查明,被告人王玉贵自2005年开始与张某共同生活,其间经常趁张某生父张建志不在家时,多次对张某实施打骂、用铅笔扎等虐待行为。2005年春季的一天,王玉贵用吹风机将张某的头皮和耳朵烫伤。2008年12月的一天,王玉贵在家中将张某的嘴唇撕裂,次日上午张某至医院缝了三针并留下疤痕。

  (二)裁判结果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玉贵犯故意伤害罪,向盐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自诉人张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张某的生母张美丽以被告人王玉贵犯虐待罪,向盐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告诉。盐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玉贵故意用筷子戳刺继女张某的咽喉,造成张某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王玉贵在与张某共同生活期间,对张某实施殴打、用铅笔尖扎、用吹风机烫头皮、撕嘴唇等虐待行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虐待罪。应依法惩处。依照刑法规定,判决被告人王玉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犯虐待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

  宣判后,被告人王玉贵提出上诉。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继母对未成年子女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案件,其中反映出两点尤其具有参考意义:第一是施暴人实施家庭暴力,往往是一个长期、反复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大部分家庭暴力行为,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虐待罪,但其中又有一次或几次家庭暴力行为,已经符合了刑法规定的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依法构成故意伤害罪。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故意伤害罪属于公诉案件,虐待罪没有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属于自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只能对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自诉人可以对被告人犯虐待罪另行提起告诉(即自诉)。人民法院可以将相关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合并审理。这样处理,既便于在事实、证据的认定方面保持一致,也有利于全面反映被告人实施家庭暴力犯罪的多种情节,综合衡量应当判处的刑罚,还有利于节省司法资源。本案的审判程序即反映出涉及家庭暴力犯罪案件“公诉、自诉合并审理”的特点。第二是未成年子女的亲生父母离婚后,对该子女的监护权都是法定的,没有权利放弃、转让,不论是否和该子女共同居住,仍然属于该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在未成年子女遭受侵害的时候,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仍然可以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代为提起告诉。本案被害人张某的生母张美丽,在与张某的生父张建志离婚后,虽然没有与张某共同生活,但其作为张某的法定代理人,代张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虐待罪告诉,是合乎法律规定的。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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