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婚姻 夫妻关系如何证明
时间:2016-4-13 16:28:05  来源:人民法院报   编辑:本站编辑  作者:李锐 徐晓勇 王黎明 【打印】 【关闭】
 
无证婚姻 夫妻关系如何证明
李锐 徐晓勇 王黎明
来源:人民法院报  2016-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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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5年7月14日9时

地点: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十七审判庭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张霞(化名)诉称,丈夫侯某生前在外有35万元的买卖合同债权,但因未能提供结婚登记证明,一审法院认定其以买卖合同纠纷要求被告支付货款,诉讼主体不适格,裁定驳回起诉。张霞不服,提起上诉。

案情回放

侯某是一家铸造厂的老板,和彭某是多年的合作伙伴。2014年3月,经核算,彭某欠侯某货款41万元。

彭某提议,他出售给购货商韩某价值35万元的配件,货款尚未收回,由韩某直接将货款支付给侯某抵账。征得韩某同意后,三方达成口头协议。

后侯某因车祸死亡。与侯某共同生活并育有一子一女的张霞主张权利,但韩某拒绝向张霞支付货款。

2014年12月,张霞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诉至法院,要求韩某支付货款35万元及相应利息,第三人彭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庭审中,韩某认为张霞不是侯某之妻,诉讼主体不适格。

张霞称,2007年和侯某登记结婚,后结婚证遗失未予补办。因在民政部门未能查询到结婚登记备案信息,张霞提供了户口簿、村委会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婴儿介绍信、新生儿补录审批表等,证明和侯某存在夫妻关系,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夫妻关系应以民政部门的登记为准,张霞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夫妻关系证明,也未能举证证明与被告或第三人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诉讼主体不适格,裁定驳回起诉。

庭审现场

户口簿能否证明夫妻关系

张霞认为,户口簿等证据足以证明她和侯某系夫妻关系,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

法庭上,韩某表示认可张霞和侯某“是人们生活中所说的夫妻,但婚姻是法律概念,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法律上就非合法夫妻。”因此,张霞无权起诉,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同时,韩某辩称,对张霞提供的户口簿和村委会证明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从证明内容来看,公安机关是户籍管理机关,户口簿只能证明居民户籍情况,而不能证明婚姻状况;张霞虽生育有两名子女,但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婴儿介绍信、新生儿补录审批表仅能证明子女和侯某、张霞之间存在血缘上的亲子关系,不能证明张霞和侯某是夫妻。

张霞则认为,上述证据尤其是户口簿均是由国家机关颁发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上面记载的夫妻关系信息同婚姻登记具有同等效力,不能以民政部门未能查询到婚姻登记信息为由否定其证明效力。

提交的新证据仍被质疑

为进一步证明存在夫妻关系,张霞向法庭提交了两份新的证据,从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调取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以及她本人和侯某分别作出的《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另外,还出示了一审庭审笔录复印件,证明在一审庭审中,其公婆作为证人出庭,明确表示张霞是自己的儿媳。

双方质证中,韩某对张霞仍未能当庭提供关键证据——结婚证或结婚登记备案信息提出质疑。

韩某指出,因在民政部门未能查询到张霞的结婚登记备案信息,无法核实这两份证据的真实性;根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民政部门是证明婚姻状况的唯一合法机关,夫妻关系应当以民政部门的登记为准;婚姻关系是身份关系,必须绝对真实,不适用当事人自认和证人证言。

同时,韩某的代理人援引婚姻法第八条称:“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说明夫妻关系存在的证据只能是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领取结婚证的证明。张霞没有提供结婚证和结婚登记备案信息,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与侯某存在合法有效的夫妻关系,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能否以买卖合同起诉

张霞认为,自己提供的证据可以相互印证,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能够证明夫妻关系存在,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张霞强调,第三人彭某拖欠的货款处于张霞和侯某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后经协商,彭某将债务转移给韩某,这一行为符合合同的变更和债务的转移,韩某成为新的债务人。那么,既然是夫妻共同财产,自己当然有权主张权利。债务转让后,韩某没有履行债务,应与第三人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对此,韩某认为,在买卖合同一方当事人侯某去世后,合同债权应作为遗产,由侯某的父母、子女继承后主张。而张霞不是买卖合同的相对人,也没有证据证明她和侯某具有合法有效的夫妻关系,不享有继承权。因此,张霞以买卖合同纠纷起诉没有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其诉讼请求。

该案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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