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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
常年法律顾问委托合同
作者:佚名 时间:2016-3-22 14:59:49 点击: 关闭 复制 打印

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20     )粤国腾律顾字第     号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E_mail:

    

乙方:广东国腾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州天河区黄埔大道西106号维多利大厦17楼12单元

邮政编码:510620

电话:(020)37022699           传真:(020)37022699           

    

甲方因业务发展和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聘请乙方的律师作为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

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的服务范围(由双方当事人根据个案自由约定 )

乙方律师的服务内容为协助甲方处理日常法律事务,包括:

(一)解答法律咨询、依法提供建议;

(二)出具律师意见书、律师函;

(三)协助草拟、制订、审查或者修改合同等法律文书;

(四)应甲方要求,参与磋商、谈判,进行法律分析、论证;

(五)受甲方委托,签署、送达或者接受法律文件;

(六)应甲方要求,为甲方生产、经营、管理方面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可行性、风险预测及对策提供法律依据和法律意见;

(七)就甲方深化企业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生产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等有关问题提供法律意见;

(八)应甲方要求,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培训,但每年不超过  小时;

(九)提供与甲方经营业务相关的法律信息;

(十)经另行委托,代理各类诉讼、仲裁、行政复议案件。

(十一)经另行委托,代理甲方控股、参股的子公司,异地分支机构和其它关联企业的法律事务。

(十二)经另行委托,代理甲方涉及经济、民事、知识产权、劳动、行政、刑事等必须进入诉讼或者仲裁法律程序的专案代理事务,甲方涉及长期投资、融资、企业改制、重组、购并、破产、股票发行、上市等专项法律顾问事务。

第二条  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委派            律师作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乙方更换律师担任甲方常年法律顾问应取得甲方书面认可;

(二)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约定的法律事务工作,甲方同意上述律师指派其他律师助理协助完成前述法律事务工作;

(三)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依据法律法规做出的判断,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合法利益;

(四)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程,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五)乙方律师在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期间,不得为甲方员工个人提供任何不利于甲方的咨询意见;

(六)乙方律师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或双方约定的期间内,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动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为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就本案件或本次交易提供法律意见或代理; 

(七)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八)乙方应当依据司法部关于律师事务所档案管理办法,建立甲方业务档案。

第三条  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应当全面、客观和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委托事务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甲方向乙方提供资料有延误、虚假、误导、隐瞒、重大遗漏及其他违规行为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二)甲方需要乙方律师提供本合同第一条所列服务范围的法律服务时,甲方应当向乙方律师提出明确、合理、合法的要求;

(三)甲方应当依照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和工作费用;

(四)甲方应给予乙方律师开展工作提供合理的必要的提前通知;

(五)甲方指定            为常年法律顾问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接收乙方向甲方送达的通知、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常年法律顾问;

(六)甲方有权利对委托事项做出独立的判断、决策。甲方基于商业秘密考虑或者未接受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自行所做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  法律顾问费、工作费用

金额见双方特别约定。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1、相关行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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