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将争议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八条 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两份。有效期自双方代表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至本合同委托阶段结束(侦查机关撤销案件或自诉人撤回诉讼、自诉人与被告人达成和解、人民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或撤回抗诉、上诉人撤回上诉、法院作出判决、裁定以及其他诉讼终止、终结的情况)之日止。
第九条 特别约定
乙方对甲方交纳的任何费用(实报实销的费用除外),均应写进委托合同,同时开具正式发票。甲方向乙方交纳的费用(包括咨询费、代理费、辩护费、顾问费、交通办案费等)均应直接交给乙方财务人员或直接汇至乙方银行帐户,乙方只对开具正式发票的费用认可。凡交给律师个人任何费用没有得到乙方正式发票的(实报实销的除外),甲方不但有权索回,并应向乙方反映或要求乙方更换承办律师。
本条所指实报实销费用是指承办律师外出的差旅费及为当事人垫付的翻译费、查询费、复印费、鉴定费、公证费、仲裁费、诉讼费,本所不开具发票,由承办律师直接到当事人处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