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身份证号码:
电话: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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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 广东国腾律师事务所
电话:020-37022699
传真:020-37022699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106号维多利大厦17楼12单元
邮箱:2297242509@qq.com
鉴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因涉嫌 罪名,被 立案侦查,现案件处于 阶段,甲方特委托乙方为其提供刑事法律服务。根据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辩护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委托事项
甲方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系 关系,特委托乙方为其提供刑事法律服务。经双方协商,乙方指派本所 律师作为 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的辩护人。
委托阶段包括(可以选择):1、侦查阶段()2、移送审查阶段()3、一审阶段()4、二审阶段()
律师联系方式:
甲方或甲方指定 作为与乙方律师的联系人。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第二条 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第一条约定的委托阶段结束之日止,所委托案件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撤销案件、不起诉、撤诉、撤回抗诉、撤回上诉、终止审理等方式结案的,视同完成委托。
第三条 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真实、客观、全面向乙方律师介绍所知悉的案情,提供案件有关材料,为乙方律师办理案件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2、甲方及甲方其他人员不得要求查看、复制、摘抄律师所持的案件卷宗材料、法律文书;
3、按期、足额向乙方支付辩护费、工作费用以及办案所需差旅费用。
4、甲方应当积极、主动地配合乙方律师的工作,甲方对乙方律师提出的要求应当合法、合理,不得要求乙方律师实施违反法律规定、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的行为。
5、甲方应尊重辩护律师根据案件进展情况自主安排辩护工作的权利,对乙方工作不能提出无理要求和干预。
第四条 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按第一条约定指派律师作为上述案件中的辩护人,乙方更换代理律师应取得甲方书面认可,甲方同意上述律师安派其他业务助理配合完成辅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