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案
时间:2016-3-18 15:10:01  来源:本站原创   编辑:本站编辑  作者:佚名 【打印】 【关闭】

寻衅滋事案

基本信息:

被告人:李某某(化名),男,19××年×月×日生,×族,××县人,××,住××县××,19××年××月××日被刑事拘留,同年××月××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看守所。

公诉机关: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何志新,广东国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于20××年×月×日以被告人李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何志新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进行了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详细案情:

20××年,李某某和一帮男子到某市场的某一档口,殴打该档口内的一男一女,后被公安机关逮捕,公安机关以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院以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广东国腾律师事务所在接受了李某某委托后,立即派出经验丰富的何志新律师展开工作。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何志新律师尽力为委托人办理了取保候审申请,使得委托人能够继续照顾自己的家人。经过多次会见委托人及阅卷,何志新律师用法理和情理,从嫌疑人具有伤害故意,嫌疑人殴打行为针对的是特定的两个被害人,侵害的是被害人身体健康权,认罪态度好等方面进行辩护。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关于寻衅滋事罪的规定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纠集他人多次实施,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经过何志新律师的各种努力,最终,法院采纳了他的辩护意见,判被告人李某某仅仅几个月的有期徒刑。

    案件审结后,委托人对该律师尽职尽责的帮助表示感激不尽,被害人对被告人表示谅解,在公、检、法和律师事务所的共同努力下,一场风波被平息,社会又再度恢复了平静、祥和。该案的案结事了,既得益于司法机关的公正严明,也得益于辩护律师极强的业务能力和忠人之事的态度,也为国腾所的发展向前推进了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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